修改后的《四川省消防条例》近日经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实地走访了大型超市、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重点调查了条例修订草案中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预防、调查处理等问题。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指出,消防违法涉及公共安全,针对目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对消防违法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有助于形成政府部门行政监督管理和老百姓群策群防的优化联运机制,有助于更好地打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同时,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单位自查自纠,便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报告制度很有必要。
为此,修改后的条例增加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为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单位对消防的自律和社会的监督,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同时,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在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消防机构设立专项基金由地方立法来规定不妥。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指出,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且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立专项基金的原意是在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消防事业发展,确保参与扑救火灾等致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的同时,对社会捐赠实行“阳光管理”,并非是要建立社会中介性质的基金会。
为此,修改后的条例增加相关规定,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消防安全涉及公共利益,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金融手段减轻火灾损害的有效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有利于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邢泸生指出,对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城区内的加油(气)站规定购买包括火灾理赔的公众责任险是必要和适当的,与消防法引导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规定的要求是一致的,目前外省、市地方立法中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在附则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由四川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新增有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了管理使用单位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并要求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